新规要求药店在销售近效期药品时必须明确告知顾
2014/4/11
新版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》于2013年6月1号起已经实施。与原规范区别在于,新规大大提高了零售药店的门槛,比如规定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,还要求配备监测调控温度设备、专用冷藏设备等营业设备。与此同时,新规要求药店在销售近效期药品时必须明确告知顾客。
新规要求,处方经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;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,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,应当拒绝调配,但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确认的,可以调配;处方审核、调配、核对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者盖章。
有专家认为,零售药店贯彻新版规范的最大挑战,就是要过执业药师这一关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以下数据:目前全国取得资质的执业药师有20多万,其中注册的只有8万左右,而全国的零售药店有40多万家,执业药师缺口巨大。
新版规范规定,销售近效期药品应向顾客告知有效期。
那么,什么是近效期药品呢?是指有效期≥5年的药品,其有效期距失效期限≤1年半的药品;或者药品有效期≥2年且距离失效期只有1年的药品。药品批发企业库存,一般距离有效期6个月的时候就是近效期药品。
对于消费者来说,药品是特殊商品,大家当然希望所买到的药品是最新出厂的。从法律角度看,药品没有超过有效期,也没有发生异常,药店当然可以继续销售。药店促销近效期药品,也可减少损失。不过,在公众对药品安全性、有效性要求提高的今天,一些药店为什么不能在保证药品使用价值的同时,提高药品的感受价值?
从2013年6月1日开始,药店销售近效期药品应当向顾客告知有效期,可以说是多赢之举。由顾客自主决定要不要购买近效期药品,充分体现尊重顾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,以诚待客,同时,也提升了药店质量管理,需及时盘点清理近效期药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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